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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抬头的电话费可以这样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0-11-26    浏览次数:586次

有财务人员询问,发票为个人抬头的电话费能否税前扣除?个人抬头的电话费,由于发票抬头是个人名字,难以证明是否用于公司经营,因此目前大部分情况下,这部分费用是难以税前扣除的。

提醒:可以考虑不再报销发票为个人抬头的电话费,直接以通讯补贴的方式随同工资一起发放,这样就可以做到依法税前扣除。

参考一: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年5月8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参考二:企业给公司业务员报销通讯费,取得的是运营商(如移动、联通或电信)开给员工个人的发票,能否作为公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

深圳税务回复:如果是报销与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通讯费支出(即因公通讯费,需要证明),可以凭开给个人的发票税前扣除。如果是按职工福利发放,按福利费规定扣除。

参考三:《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印发〈2010年汇算清缴政策问答〉的通知》(赣地税所便函〔2011〕3号)第十三条规定,交通补贴(按月计入工资,或按月以公交IC卡票报销),为员工报销电话费(个人名头),已经并入工资计提了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做为工资总额进行税前列支,不再占用福利费限额?

答:企业职工福利费的扣除范围请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于个人名头的电话费等支出,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相关,属于个人消费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参考四:《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问: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是作为职工福利费还是并入工资总额?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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